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的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招生方式
第三条 招生方式分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全校所有博士生招生学科(专业)均可以“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方式招生,试点学科(专业)可以“申请-考核”方式招生,具体招生学科(专业)见当年博士生招生章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制定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开展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宣传、信息公开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
第五章 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要求,修订当年招生章程,并指导学院修订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第六章 招生报名
第八条 所有考生须符合当年博士生招生章程规定的报考基本条件,并按当年博士生招生章程要求履行报名手续。
第七章 考试与评价
第九条 普通招考。
(一)资格审查。
学校在初试前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二)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学院在初试前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考核评价。专家应根据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信息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初试。
初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100分。
思想政治理论成绩不计入初试总成绩,合格标准60分。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情况,综合确定外国语、两门专业课以及初试总成绩的合格标准。
(四)复试。
1.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学院组织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面试应录音、录像,音频、视频材料由学院负责保存一年。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3)体检。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考生应按照当年招生章程要求提交体检表。
2.复试计分办法及合格标准。
复试计分项目分为外语口语、外语听力、综合面试,其中外语口语满分10分,外语听力满分15分,综合面试满分100分。复试总成绩满分125分,复试总成绩合格标准75分。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专业课满分各为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单科成绩合格标准60分。
第十条 硕博连读。
(一)学院组织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以面试等方式对考生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形式由学院自行制定,考核前通过各学院《以“硕博连读”方式招收博士生工作实施细则》公布。
(三)考核总成绩100分,合格标准60分。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
(一)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科研创新能力评价、体检。
学院按照本办法中普通招考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及体检要求执行。
(二)综合考核。
学院成立“综合考核专家组”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者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五人的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
综合考核分为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综合能力、全面评价四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60分。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实验、面试、撰写科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学院确定,并在学院《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生工作实施细则》中公布。
第八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招生学科为单位,按照当年招生章程的规定,开展录取工作。其中:
以“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生,根据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总和排名,先录取非定向生,后录取定向生。
以“硕博连读”方式招收博士生,按照考核总成绩排名录取。
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生,按照各部分考核成绩加和排名录取。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一)考试(考核)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
(三)体格检查不合格。
(四)招生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章 入学报到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报名、录取资格复查不合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复核不合格。
(三)体格检查不合格。
(四)招生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专业素质存在严重问题。
(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
第十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和辽宁省有关政策要求,积极落实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提前在网站上公布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等相关信息。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院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本单位博士招生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招生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对有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实行监督制度。为保证公平、公正,学校将组织巡视小组,对招生考试过程进行监督。招生全程在纪委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实行复议制度。为维护申请者的合法权益,招生考试工作将采用申诉与复议制度。如有对招生考试过程或结果存有异议者,可在拟录取结果公示结束前,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本单位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学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大连海事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规定》(连海大办字〔2017〕627号)仅适用于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通过硕博连读考核,并最终被录取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如教育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发布了新的政策文件,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